关于松花江污染事件,其审判结果如下。
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对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案宣判,认定被告人吉林石化公司及其下属的化工厂部分职工违反相关法规,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造成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,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,法院最终判决吉林石化公司犯环境污染罪,处以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,对被告人张高勤等七名化工厂工作人员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,其中厂长张高勤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刑期最长,为七年,其余六名被告人的刑期各不相同,但均涉及环境污染罪,法院还判决赔偿环境保护相关费用及应急处置费用等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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